鞠枫律师亲办案例
代理女方,法院判决女方无需归还彩礼
来源:鞠枫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9-06
浏览量:799

原告:男方

被告:女方(代理本方)

原告诉讼请求: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3万元彩礼钱、返还男方一方结婚办酒所收礼金50000元

基本事实:

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左右认识,于2016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。男方主张给付女方3万元彩礼,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,1万元为现金彩礼,并主张在婚礼中收受礼金5万元。

被告答辩意见:

代理后,经过了解事实,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:

首先,不认可3万元为彩礼,只认可其中1万元为彩礼,2万元出资购买的金银首饰应当视为赠与,不应当视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。另外1万元的彩礼,在举办婚礼和双方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完毕,包括购买了冰箱、电视等生活用品,1万元消耗的受益者为男女双方,故1万元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。

另外,男方未能举证证明在婚礼过程中收受礼金5万元,女方不予认可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

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”的规定,本案中,男方与女方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仪式,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因此,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。关于女方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,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,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,应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。女方认可1万元彩礼,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五年之久,男方给付的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,且女方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洗衣机、冰箱等物品折抵。女方该主张合情合理,应予以采纳。故对男方要求哪方返还3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判决结果:

关于在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,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与,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。关于男方主张女方返还男方一方办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,因女方予以否认且男方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,故不予支持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
以上内容由鞠枫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鞠枫律师咨询。
鞠枫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465好评数0
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5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鞠枫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2*********68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福建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5楼